振芯科技因違規披露信息收雙份監管文書,相關責任人被追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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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月 14 日,振芯科技同步披露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《警示函》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函的相關情況,公司因通過非法定渠道違規披露信息,相關責任人已被認定負有責任并面臨監管追責。
根據監管文件查明的事實,振芯科技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通過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,發布了控股股東可能對公司董事會提前換屆的相關信息。該行為不僅違反了資本市場信息披露的 “公平原則”,損害了全體投資者的公平知情權,其披露的信息也未能滿足 “真實、準確、完整” 的法定要求。
經查證,公司董事長謝俊、董事徐進、董事柏杰在該違規發布的信息上署名,公司董事兼總經理楊國勇、董事會秘書陳思莉則在相關信息的公司審批流程中簽字同意,上述五人均被認定為此次違規行為的相關責任人。
四川證監局指出,振芯科技的違規情形違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 226 號)第五條第二款規定,相關責任人的行為已構成違規。依據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規定,四川證監局對公司及謝俊、徐進、柏杰、楊國勇、陳思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,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。同時明確,相關方若對該監管措施不服,可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,但復議與訴訟期間,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。
深圳證券交易所亦對該違規行為作出監管回應,指出振芯科技的行為違反了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(2025 年修訂)》相關規定;相關責任人未能恪盡職守、履行誠信勤勉義務,違反了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(2025 年修訂)》相關規定,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。深交所要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充分重視問題,吸取教訓,及時整改,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,并提醒上市公司必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,董事會全體成員需對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、準確、完整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。
針對此次監管措施,振芯科技董事會在公告中表示,公司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《警示函》中指出的問題,將認真總結教訓,進一步加強對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理解,提高公司治理水平,強化信息披露管理,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,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。同時公司明確,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,后續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,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